2024年8月5日11时许,被告人王某与丈夫张某从盐边县回家途中,在路边拾到罗某遗失的一部VIVO手机。回到家中后,王某查看发现,该手机未设置锁屏密码,手机微信账户中尚有余额2330元,且在手机背后写有6位数字,疑似为支付密码。随后,王某通过双方微信互加好友,并输入手机背后的6位数字,分两次从拾到手机微信中转账2330元至自己微信中,并对拨打该手机的电话不接听。转账后,王某删除相互好友、卸下拾到手机的手机卡并关机。罗某拨打丢失手机无人接听并发现关机后,到通讯营业厅补办手机卡,发现微信余额被人盗走,遂报警。民警通过排查迅速锁定嫌疑人王某,王某到案后,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退还拾到的手机及盗窃的2330元。
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330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,量刑建议适当,应予采纳。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,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;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,可酌定从轻处罚;认罪认罚,可从宽处罚,综上,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盐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: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,判处拘役三个月,缓刑五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,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本案中,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330元,数额较大,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(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)